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7日,被告谢某与第三人胡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由第三人胡某购买被告所有的东风牌挂车,车辆转让价款为71000元,原告廖某作为该笔车辆转让交易的中介人负责协助办理相关事宜。协议签订后,第三人胡某委托原告廖某向被告谢某支付购车款,原告廖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办理转款事宜时,因操作不当向被告谢某账户多支付了40000元。事后,原告廖某多次与被告谢某联系,要求返还,但其拒不返还。本案经法官耐心调解,以案释法,被告谢某当庭支付了原告廖某多转的40000元。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得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多转的4万元,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应及时返还。法官提醒,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快捷支付等),方便快捷的同时,可能存在多转账或转错账的风险。在遇到误向他人多转账或转错账的情形时,应积极与对方沟通,若对方拒不返还,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方也应返还“不义之财”。这不仅仅符合法律规定,更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