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朋唤友相约饮酒
本是一件十分高兴的事情
但是一不小心
就有可能“惹祸上身”
甚至还会扯上官司
……
下面来看枝江法院审结的
一起醉酒后意外死亡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王某邀约张某某夫妇、李某某夫妇及钱某某夫妇携子女至家中聚餐(以上均为化名),期间提供2瓶42度白酒。席间张某某主动询问钱某某饮酒意愿,钱某某同意后分两次为其斟酒约二两,张某某、李某某各饮约六两,王某未参与劝酒。聚会结束后,大家在王某客厅看电视、聊天。21时许,三家人共同离席后前往同小区张某某新家参观,钱某某因困倦先行返家休息。
半小时后,钱某某家属返家发现其自述吐血,随后出现异常症状。钱某某妻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钱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当天23时许,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
钱某某家属认为王某作为聚餐的邀约者、酒水的提供者,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对钱某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故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余万元。
法院审理
枝江法院审理认为,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识能力,应对其能否饮酒以及酒量多少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对自身的生命健康负责。作为本次宴请活动的组织者、白酒的提供者,王某对钱某某不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钱某某在王某家中饮酒后并未出现不适,其妻子亦随其一起离开,王某在宴请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钱某某死亡与宴请饮酒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王某对钱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王某不应承担责任,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邀请他人聚会饮酒系情谊行为,组织饮酒或者共同饮酒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在认定组织者或者共饮者是否存在过错,应当考虑两方面:一是是否存在不应作为而作为的情况,比如劝酒、强迫饮酒等行为;二是是否存在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比如在饮酒人处于醉酒无法自制的危险状态时不进行照顾、通知、护送、救助等行为。
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
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共饮后:共饮人应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有义务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如因过错未尽到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