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位于枝江市七星台镇的某饲料公司是当地的龙头企业之一,依托地理优势和专业饲料技术逐步发展壮大,目前该公司年营业额达上千万元,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就业贡献颇多。然而在企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林林总总的合同争议。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在近三年的司法实践中,枝江法院江口法庭承办法官在处理涉及该公司的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时,敏锐地观察到一个普遍现象:因拖欠饲料款引起的争议,大多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金额均在50万元以内,属于简案范畴。然而,该企业作为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合同的履行纠纷,未明确约定有效的司法诉讼地址及通讯方式。加之被告的买受人往往遍布全国各地,预留信息更换频繁及人口流动性大等特点,导致法院在审理该类买卖合同案件中,很大部分被告不能顺利联系,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不得已转为公告送达。如此,审理程序由简易转为普通,审限也因公告变长,饲料公司的诉讼成本也随之增加,诉讼效率明显降低。为此,承办法官经过与饲料公司沟通,对其存在的情况,针对性的发出司法建议,提出以下三条举措:
一是约定送达地址确认条款。即约定“买家提供的合同通讯地址为后续司法纠纷法律文书送达的准确地址,买家地址或通讯方式变更需书面通知卖家,未书面通知卖家的,以变更前的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若因买家提供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买家本人或指定收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该法律文书留在上述地址之日或者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二是约定送达手机号确认条款。即约定“买家提供的通讯手机号码为后续司法纠纷法律文书电子送达载体,买家手机号变更需书面通知卖家,未书面通知卖家的,以合同载明的手机号为电子送达载体。若因买家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该法律文书送达至合同约定手机号时视为送达成功。”
三是约定小额速裁程序。即约定“对于欠款本息18万元以内的纠纷,由买卖双方明确同意后,后续若发生纠纷,可适用法院的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争议。”
司法建议“有谏有策”,护航企业掷地有声。很快,江口法庭便收到了该公司的复函,表示将按照法院的建议,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积极贯彻执行,加强配合民事送达工作、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强化企业账款催收工作的落实到位。
此次司法建议的发出,是人民法庭对涉企案件的梳理,也是对审理流程的总结归纳,通过一系列的建议填补企业合同中的疏漏,提高纠纷化解效率。下一步,枝江法院将以更加精准、有效的司法建议为企业发展把脉问诊,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助力企业规避诉讼风险,护航企业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