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 | 高息为饵“口口相传”,法网捞空四百万“暴富梦”

2025-06-27 10:16
来源: 枝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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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话传财路,月息3分稳赚!”王某某与集资人亲切交流时的“致富密谈”,转账时的“保本承诺”,竟是一场空……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宜昌某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在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伙同其他三名股东(另案处理)以该公司为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雇佣业务员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进行宣传,向张某某等不特定对象承诺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回报,并作出“保本”承诺,以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高利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经查,2012 年至2015 年间,其累计吸收存款共计411.26万元。案发后,案涉款项均已发还集资人。

法院审理

枝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赃款已全部退赔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法官说法

“稳赚保本”、“内部渠道”……这些极具诱惑力的词汇,往往也伴随高风险。本案中,王某某正是利用熟人间的“口口相传”降低警惕性,以高息为饵,诱使公众掉入陷阱。枝江法院在此提醒大家: 凡是承诺远超市场平均水平的“高额回报”、“稳赚不赔”、“保本付息”的投资项目,都需高度警惕、审慎辨别,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息回报是陷阱。请广大群众警惕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