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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申请立案庭及行政法官陈超回避,变更诉讼请求,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我与被告枝江市住房保障中心,七星台人民政府案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但审判长陈超违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我的申清不予办理,且在行政立案中,申清撤销息诉罢访议案,无正当理由拒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通知构成违法。自2023年12月8日,20日,2024年1月8日,19日,,等多次通过人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提交申请,也未一次性告知需补证材料,各种理由拒不立案。在陈法官的要求下分别于2024年1月9日,3月1日,3月6日前去法院沟通立案事宜和调解,在陈审判长要求外地律师来枝江法院沟通,在我的在三要求立案的情况下,行政庭才于2024年3月Ⅱ日才作出立案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立案审查期限为7天,故法院的调解给我造成了不必要的诉累和费用。在立案后我向法院申请调取与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调证申请于2024年3月24日被法庭签收。对于我申请调取的多项证据,法院均未依职权调取或出具调查令,或告知我情况。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限,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结束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监䀺,本法没规定的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对于变更诉讼请求,未作出明文规定的,依法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156条在庭前辩论结束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应当依法支持。(关键撤销协议不给立案,一拖几月)。因陈超拒绝我的请求,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依法申清审判长回避本案审理。针对枝江人民法院立案庭及行政在立案,一审审理阶段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请求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并纠正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化标本兼治,呼吁司法公正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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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季文龙
发信时间:
2024/4/3 22:26:38
【信件回复】
关于您信访未依法回避的问题,您起诉枝江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枝江市七星台镇人民政府,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的三条内容,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相关材料,并定于2024年4月9日开庭审理。2024年3月25日,您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书,但未说明变更诉讼请求的正当理由。案件承办人电话告知您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3日,您提交回避申请书,申请审判长陈超回避,2024年4月7日,经院长决定后,我院依法作出决定书,驳回其回避申请。您收到决定书后提交复议申请,2024年4月9日,经院长决定后,我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并于当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关于您反映不立案的问题,因您多次向法院邮寄起诉状材料,且诉讼请求内容不一致,承办法官也多次向您进行释明,固定其诉讼请求。2024年3月1日,承办法官当面询问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杰起诉的具体诉讼请求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3月6日,承办法官组织您与枝江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枝江市七星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诉前调解,但未达成调解方案。 关于您反映不依申请调查证据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若申请调查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无异议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您申请调查的证据与本案的审理并无实质关联,故不应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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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枝江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4/30 15: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