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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再审申请书能否提交至枝江市人民法院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再 审 申 请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大奎,男,汉族,1952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5208131014,住枝江市百里洲镇杨家庵村六组电话:1336717481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枝江市百里洲镇杨家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群芳,住枝江市百里洲镇杨家庵村四组,电话:18572350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5837510305698。 再审申请人杨大奎因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 05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现在特提出再审申请。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4)鄂0583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鄂05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清本案的事实真相,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及所有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再审被申请人起诉提交到枝江市人民法院的证据为复印件,有添加修改内容的痕迹,其中杨大奎和杨大宏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是看不清楚其中内容中,而且法院没有清楚的证据原件或者图片存档;1、杨大奎和杨大宏双方的征地拆迁明细田亩和金额总数据是准确的,但是双方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田亩数据错误,杨大奎在2016年发现其登记错误后,多次找村干部要求更正,结果是至今都没有更正其错误;2、杨大奎和杨大宏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都在村委会,法院提供的复印件根本看不清楚内容,而且其证上数据内容登记错,又怎么能公正公平的算清楚双方各自的补偿款金额;二、再审被申请人提交到枝江市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和起诉理由均为歪曲事实真相的主观故意行为;1、在2022年当枝松高速占地,下半年村委会通知去签字,杨大奎打电话告知杨大宏的占地田亩数据需要签字确认,同时说明在杨大宏田地的柑桔青苗补偿归杨大奎所有,其余的都给杨大宏所得,杨大宏在电话中说明委托杨大奎代为处理占地事宜,村干部了解其情况才让我在杨大宏的占地补偿田亩明细上签字确认的,此委托事实真相详见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杨大奎、杨大宏征地拆迁田亩和金额”明细;2、2023年8月15日在杨大奎家中,经镇村干部对杨大奎和杨大宏双方的调解及处理相关焦点事宜,曾达成双方一致的和解要求,既把杨大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事实登记只有1块2.68亩的田块,俗称1片田,此田地本来就是之前从杨大奎的承包合同上过给杨大宏耕种的)的全部田地过回至杨大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杨大奎给付杨大宏田地补偿款;村委会却要杨大奎先把钱返回村委会之后再过田地合同,导致此次调解无果,其村委会相关人员只手遮天的官僚主义作风尽显无疑;3、2023年8月22日在杨大奎家中,再审被申请人、镇干部及村律师顾问到杨大奎家中调解,再审被申请人在调解中明确的知道杨大奎是授杨大宏的委托处理其占地补偿事宜的,且还知道杨大奎在2023年1月10日,请本组村民杨大雄核算杨大宏占地补偿款的具体金额约21000元,并打电话让杨大宏到杨大雄家中核算拿钱的事实真相存在;再审被申请人说杨大宏是五保户,田地过不了户,村里要收回的,这是村委会未按之前调解处理的原因么?这个事实真相明显的与其提交至枝江市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不符;三、再审申请人杨大奎在2023年1月10日,请杨大雄在家中核算杨大宏的田地具体补偿款金额约21000元后,打电话让杨大宏去核算并拿钱的事实真相存在,却被他人恶意的起诉,因此本案申请再审。1、杨大奎在2023年1月10日,请杨大雄核算杨大宏田地补偿款金额后,打电话让杨大宏来拿钱,杨大宏说按国家标准田地补偿款不只这么多,要去起诉村委会和杨大奎,之后继而起诉枝江市政府、百里洲镇政府等,却没有起诉杨大奎;2、2024年1月,杨家庵村委会起诉杨大奎退还至村委会,起诉理由是“杨大奎将弟弟杨大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0.56亩农田征地拆迁款登记在自己名下,致使杨家庵村将杨大宏的征地拆迁补偿款27810.84元补偿到杨大奎的账户。”,此理由令人疑点重重!“农田征地拆迁款”是任人随便登记的吗?村委会登记没有核实吗?征地补偿款账户是杨大奎自已申请办理后提供给村委会的吗?此起诉理由纯属“歪曲事实真相。”杨大奎一审中提交的并非“答辩状”,那是对此事实真相的陈述;3、2024年5月20日二审开庭,杨大奎之子到庭,与父亲说明此案件证据程序错误,之后杨大奎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就走了;2024年7月8日,杨大奎在其子和孙女的陪同下,到百里洲镇法庭要求查看村委会起诉的证据原件,一审法官告知只有复印件,是经杨家庵村委会盖了章的,在案件卷宗里查看也只是复印件,杨大奎之子代为申请作了证据和庭申笔录的手机高清拍照复制。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诉讼证据不合法,且歪曲事实真相的存在,导致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真相认定错误,请求贵院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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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杨江华
发信时间:
2024/7/10 12:21:33
【信件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您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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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枝江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7/26 16:5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