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过闸杆、车停路边没动致路人受伤还要承担责任?是的!

2022-07-21 14:38
来源: 枝江法院
作者: 龙艳、邬珏珏

行人抢过小区进出口闸杆致使他人摔倒,头部碰到停放闸杆旁的车辆上,抢过闸杆的行人和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我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熊某通过A小区物业公司设置的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自动门禁某刷卡后,自动门禁栏杆扬起,熊某收拾好门禁卡正准备通过时,王某见自动门禁栏杆已扬起,便未履行刷卡手续直接骑摩托车先行通过,门禁栏杆受到感应后自动放下,将稍后正通过门禁的熊某头部砸中摔倒,熊某摔倒时头部撞到刘某停在门禁旁地下车库进口的小汽车上,致熊某开放性面部损伤、外伤性牙齿缺失等。

为此,熊某将王某、刘某和A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刘某和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经过审理,判决王某、刘某和A小区物业公司分别承担70%、15%和15%的责任,共计赔偿损失一万多元。

【法官说法】

被告王某作为该小区的长期住户,明知一车一杆的通行规则,却未经刷卡抢道通行,其行为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某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入口影响了车辆的通行,是造成原告受伤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小区物业公司从其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可以清晰看到车库进口停放着车辆而不阻止,未尽到小区安全的管理责任,亦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

车辆停放未行驶,也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许多驾驶员对违章停车的违法性及危险性认识不足,随意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车道上停放车辆,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成为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则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日常出行方式多样,文明出行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多一分等待和包容,让城市更文明,生活更美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