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动用油补款,“老赖”被判拒执罪

2016-07-20 17:02
来源: 枝江市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枝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闫某与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闫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及时给付合同款。夏某在2014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闫某承诺将枝江市海事局即将发放给其的三万余元油补款用来偿还夏常的欠款。法院工作人员告知闫某将冻结接受油补款的银行账号,并不得擅自变更账号。如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工作人员。后闫某到枝江市海事局更改接受油补款的银行账户且未告知法院工作人员。枝江市海事局分两次将油补款打入闫某的银行账户近4万元,闫某分多次将钱取出转移。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后责令其限期退回,闫某一直未履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6年6月,枝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闫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