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未认定,法院如何划分民事赔偿责任?

2026-06-05 10:29
来源: 枝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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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其中责任的认定与划分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那么,在缺乏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及赔偿比例又应如何认定呢?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王某驾驶两轮自行车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约两分钟后,赵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事故地点,因发现路面有黑影向左避让,驶出数几百米后原路返回确认情况。在赵某经过约20秒后,杨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经过事故地点,察觉车身颠簸并听到异响,随即将车停在现场东侧。后王某死亡、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检验鉴定及调查取证,但由于事发路段无照明路灯,天色较晚等因素,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故未作责任认定”。

王某家属将赵某、杨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枝江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3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王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或者说赵某、杨某驾驶机动车先后经过事发路段是否对王某进行了碾压最终导致其死亡。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已勘查现场、调取监控、委托鉴定、询问相关人员,确定赵某、杨某驾驶车辆途经案发现场与王某死亡、张某受伤存在时间、空间上具有一致性,也排除了其他车辆造成事故的可能。综合各方证据可以认定赵某、杨某的驾驶行为与王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具有较高风险性,轻微违规行为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赵某存在“未保持足够观察、保持安全车距及合理控制车速”的违法行为;杨某存在“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下坡路段超车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及合理控制车速”的违法行为。综合各方过错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认定赵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杨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赵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0万余元,杨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是法院判断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事故的复杂性及取证方式的局限性,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法官应当适用证据全面审核原则、优势证据原则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造成损害后果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确定双方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