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生效判决顺利执行,或避免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对被保全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有关财产的处分或转移。那么,当企业因账户被查封而影响正常经营时,能否申请变更保全财产呢?
近日,枝江市人民法院董市法庭在执行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创新思路,灵活运用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变更保全标的物,既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益,又为陷入困境的被告企业注入了“活水”,有效平衡了“保权益”与“促发展”的关系。
湖北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审理期间,董市法庭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财产被查封后,被保全人上海某公司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该账户系公司工资发放专用账户,继续冻结将直接影响员工薪资支付和公司正常运转。该公司同时表示愿意提供等值资产作为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承办法官审核后认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及相关材料符合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条件,在确保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予被保全人上海某公司的变更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
通过灵活变更保全措施,该案既保障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又释放了被告公司的流动资金,为其正常经营、工资发放和资金链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这一举措,相当于为原告的胜诉权益上了一道“安全锁”,同时也为被告松开了束缚其正常经营的“紧箍咒”。
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后期债权实现,并非刻意为企业生产经营设置“拦路虎”。在涉企案件审理中,我们不仅要坚守法律的刚性,更要彰显司法的温度和智慧。对于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在确保债权实现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采取“活封”(如保证金、保函、实物置换等)替代“死扣”(直接冻结基本账户),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维系其“造血”功能,为纠纷实质性化解创造有利条件,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枝江法院将继续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畅通涉企绿色通道,以法治“善为”促营商环境“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