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了18年的“鸳鸯谱”被一“建”撤销

2024-04-15 11:20
来源: 枝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 李珺颜


“真”妻子,“假”身份,一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结婚证,困扰了王某某及其妻子18年,王某某夫妇经多方辗转,解决无果。最终,枝江法院通过发出司法建议巧妙化解风险。 

案情简介

2006年,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刘某甲到枝江市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因刘某甲拿错身份证件,使用胞妹刘某乙的身份信息与王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现实中,王某某与刘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3年,王某某因生活困难向民政部门申请低保救助,被告知由于婚姻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告知其无法办理,于是王某某多次要求枝江市民政局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但因王某某夫妇冒名办理的婚姻登记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且民政部门也无权主动撤销因虚假登记而领取的结婚证。同时,因王某某无法联系上刘某乙,亦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王某某陷入了没有出路的“死胡同”。无奈之下,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民政部门作出的涉案婚姻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刘某甲冒用刘某乙的身份信息与王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属实,但案涉婚姻登记行为已达18年,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承办法官考虑到王某某错误的婚姻登记如得不到及时纠正,其正常生活将持续受到困扰,继而可能激化家庭矛盾。

为了彻底解决当事人的问题,让涉案三方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承办法官调查清楚本案事实后,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撤销王某某与刘某乙的婚姻登记。当地民政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在一周内依法撤销了王某某与刘某乙的婚姻登记。至此,这份错了18年的“鸳鸯谱”终于被一“建”撤销。

法官说法

婚姻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只有办理婚姻登记后,才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属于违法行为,不仅破坏婚姻登记秩序,也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在实践中往往因超出法定起诉期限,当事人求诉无门。本案通过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最终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让当事人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