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2022-06-17 14:45
来源: 枝江法院
作者: 谢周莹

【案情概况】

被告人李某1与曹某、李某2、李某3成立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进行宣传,承诺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高利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2012年至2015年间,该公司向施某、高某、王某等不特定对象累计吸收存款共计411.26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法律分析】

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清退全部存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多,处置不当,将会给社会的稳定造成影响。本案因公安机关迅速侦破,及时追赃挽损,避免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但是,法官仍要提醒广大群众,参与非法集资存在巨大风险,很可能不仅不能收到预期利益,反而会血本无归,得不偿失。尤其是老年人要提高识骗防骗能力,不要贪图小利,不要轻信他人,绝不向陌生人转账、汇款,发现诈骗情况,主动报警求助,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