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的代价!签订购房合同后卖方突然反悔,遭巨额索赔

2022-06-10 10:05
来源: 枝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 田玉华

【案情简介】

202111月,王某与李某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68万元的价款购买李某位于枝江市的房屋和附属车位。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随即向李某支付了购房定金30000元,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以为买房之事已稳妥,便将其现居住的房屋卖出,但让王某意料之外的是合同签订后没几天,李某突然反悔不卖了,其认为出卖房屋价格偏低,故不愿意再出卖该房屋。王某一家人因李某拒绝履约行为措手不及,面临无房居住的窘境,在外租房经济压力大,便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李某的购房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和违约金。李某面对巨额经济索赔,在法官释法说理下,最终愿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是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民事主体应在民事交易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波动、教育政策调整等因素,二手房交易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卖方李某突然反悔不想卖房,违反了购房合同的约定,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在此法官提醒,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要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对待每一次交易活动,对依法订立的购房合同怀有敬畏之心。若随意违反购房合同约定的义务,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