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3-02-01 11:22

   

关于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班针对全国金融执行案件进行了清查摸底,从摸底的情况来看,各地人民法院为做好金融机构案件的执行工作,采取了多种措施和方法,有效地执结了批金融执行案件。然而我们在面对执行金融案件时还是存在很大的困难和阻碍,金融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仍很突出,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就此对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经济大环境对金融执行案件的冲击较大。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市场经济的转轨,经济生活空前活跃,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近几年经济过热时期资金过渡投入房地产市场,在国家实行宏观调控,银根紧缩的情形之下,使一些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的滑坡,面临倒闭,不少企业债权债务不明,三角债、连环债不断出现。金融危机也引发不少企业裁员、减薪,导致个人收入下降,部分人支付不起房贷、车贷,导致执行案件的数量、类型以及难度也就相应的增加,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二)案件被执行人借贷信誉和偿债能力较差。当事人经济状况很差,缺乏履行义务能力,这是影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性因素。有的被执行人已处于停产状态,无正常收益,只能以房地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在其它企业享有的到期债权抵偿部分债务;有的被执行人早已处于歇业状态,或已被工商部门注销,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已不知下落,且已无任何资严可供执行或资产无法处理。同时贷款人社会信用淡薄,无视银行和国家利益,企业破产后就破罐破摔,认为自己再没有义务来偿还贷款,对金融执行案件大有对抗到底的态度。

(三)金融机构自身的疏忽给金融案件执行造成隐患。在现在的金融执行案件中,大多数原告是新成立的非国有商业银行。为了拉客户、拉存贷款来提高业绩和市场占有率,对申请贷款人员的财产状况、还款能力等审查不严,导致客户信贷质量下降,纠纷不断。金融机构在与被执行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未设立有效的风险保障,对担保的设立审查也不够严格,未对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摸底就盲目放贷,导致贷款无法收回,为金融纠纷埋下了隐患。

(四)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金融案件的执行。地方保护主义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银行的不良贷款是国家的,企业则是自己的”的观点根深蒂固。有些主管部门不注重研究市场经济理论,不按经济规律办事;只重局部,不顾全局;只看眼前,不思长远。认为地方企业如果依法归还银行的贷款,就会减少可用资金,从而可能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于是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干扰、阻扰银行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金融案件执行的对策

(一)重视执行金融案件的成效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经济发展的重要关系,集中时间,统一调度,强化力度,有计划地对金融案件进行专顶执行。是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集中优势力量,对金融案件进行统一专顶清理。二是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执行组织,有计划地行清理。三是利用金融机构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最大程度地发挥金融机构集体的积极性,获得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二)以国家经济政策为指导,努力探索并运用具有时代特色的金融案件执行措施和方法。一是以资产使用权抵债。即在规定的年限内,将被执行人资产(主要为房严、机器设备等)交给权利人或第三人使用,待使用期限届满,金融债务即归于消灭。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无金钱可供执行,而其资产价值又远远大于金融债务且资产无法处置的情形。二是资产抵债反租。即在科学评估的前提下,将被执行人某项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到权利人名下抵偿全部债务,再由权利人将此资产租赁给被执行人使用。三是企业整体承包。被执行人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且无力扭亏为盈,企业已处于歇业状态,但其产品仍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和市场的,人民法院可以督促企业开办单位或强制被执行人单位将企业整体承包给第三人,以承包金偿还债务。四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开发被执行人闲置土地,以收益抵债。即由权利人投入资金,与被执行人一起对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开发前景较好的土地进行合理开发,以开发所得利润抵偿债务。五是债权转股权。比如国有大中型骨千企业,缺乏国拨资本金、汇率变动、改建扩建而导致负债水平过高,形成暂时性亏损的企业,通过优化组合,资产改变负债结构扭亏为盈的企业;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进一步发展潜力的企业;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管理水平较高,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等等,具有发展前景,具有进行股份制改造可能性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以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化为投资,对债务人参股或控股,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再通过股权转让或上市流通收回原投入资金。六是针对被执行人企业亏损严重,"三角债"较多的状况,各级法院还应努力挖掘被执行人在他企业所享有的到期债权,通过执行第三人的财产来最大程度地弥补金融机构的损失。

(三)充分利用资产管理公司剥离银行不良资产的职能作用,处理一批金融执行案件。资产管理公司从其性质来讲,是一个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它可以运用投资银行的业务手段,包括兼并,收购,破产,重组,股份制与股票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从而实现对银行不良资产的有效化解和资产保全。针对资产管理公司这新生事务,各级法院要努力协助,积极促成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幅度内保护资产管理公司对获得资产的管理权能。

(四)取得各级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首先,各级法院要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听取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其次,金融机构应当主动取消对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各项限制性规定,积极依法协助案件的执行。第三,金融机构应当加快建立借款人的资信信息网络的进程,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和商业信用状况, 确保贷款的安全,并为在执行阶段能够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报创造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