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爱守护,向校园欺凌说“不”
——枝江市人民法院开展防范校园欺凌专题讲座

2024-04-08 11:22
来源: 枝江市人民法院


春暖花开日,护苗正当时。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校园法治建设,提青少年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近日,枝江市人民法院董市法庭周艳丽法官以法治副校长的身份走进董市小学,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普法宣传活动,以法治力量守护美好青春,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活动中,周艳丽法官结合近期发生的校园欺凌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普及了校园欺凌的概念、表现形式、欺凌者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应对措施等知识,并结合现阶段学生的年龄特征,为全方面、多方位地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学生要敢于对校园欺凌行为说“不”,鼓励学生在法治、自治、德治的融合下,积极培养“善”的品质,与善同行,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校园。

活动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听了这堂生动的“法治课”受益匪浅,不做欺凌者、沉默者,更不做旁观者,遵纪守法、严于律己的好学生。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育人以法,润物无声。下一步,枝江市人民法院将坚持能动司法,不断延伸审判触角,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巡回法庭等普法活动,弘扬法治正能量,将法治阳光洒满校园每一个角落,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普法小课堂

1.欺凌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学生实施的欺凌不完全是一个侵权行为,也可能是数个侵权行为组成,其损害的结果也可能是一个或者多个。因此,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欺凌者的监护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由于实施欺凌的学生本身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学校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校园欺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