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30余万元?严惩不贷!

2022-11-03 09:50
来源: 枝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 谢周莹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让人们的生活不堪其扰,那么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近期,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将会告诉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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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月至20223月间,被告人闻某某在手机号码实际使用、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批量收购实名制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后进行出售及买卖成品微信账号的方式,收购、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3191326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枝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闻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法官说法】

互联网及电信产业的迅猛发展,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十分严峻的挑战。出售他人手机号及相关账号,特别是营业厅的经营者,利用职务之便,大量出售客户手机号,在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也为电信诈骗提供了“便利”,引发其他的犯罪。在大力打击此类犯罪的前提下,广大群众也要增强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