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过“三重门”,写好人民心中的裁判文书
——读龚瑜《裁判文书写作的“三重门”》有感

2026-04-17 09:39
来源: 枝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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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裁判文书,就是法官递给人民群众的一张名片。

近日,我认真学习了宜昌中院龚瑜法官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上的《裁判文书写作的“三重门”》一文。文章没有高深晦涩的理论堆砌,而是从一线法官的写作实践出发,将裁判文书从“司法产品”升华为“优秀作品”乃至“司法名片”的修炼路径,凝练为“本我之门”“真我之门”“忘我之门”三重境界。读来亲切,更发人深省。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深刻体会到:裁判文书,是法官与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话的窗口。结合龚瑜法官的文章,我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感悟。

裁判文书的力量,始于“把事实讲清”

龚瑜法官在“本我之门”中强调,裁判文书首先要做到规范严谨,而规范严谨的基础,正是把事实讲清楚、讲准确。这恰恰对应了我们在写作中应当着力打磨的两个关键。

证据分析要像“心电图”。实践中,我们有时习惯用一句“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简单带过。但龚瑜法官提醒我们,法官的逻辑思维从阅卷就已开始,庭审是调整认知的过程。对于关键证据、争议证据,应当像画心电图一样,呈现心证形成的动态过程——为什么这份证言更可信?是因为细节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还是因为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更小?把这些思考轨迹写入文书,逻辑才能清晰,当事人才能信服。

事实认定要绘“路线图”。从证据到法律事实,这条路是怎么走过来的?龚瑜法官在文中指出,“审理查明”来源于举证、质证及对证据的认定,体现着法官对法律、逻辑和生活常识的理解。以合同纠纷为例,磋商、签订、履行、有无违约,每一步都需要扎实论证。只有画出清晰的路线图,当事人才看得明白,司法公信力才能在点滴中累积。

法律的温度,在于“把道理讲透”

法律是理性的,但司法不能是冰冷的。龚瑜法官在“真我之门”中反复强调,裁判文书要“有问当应”,要回应当事人的真实诉求。这与我们追求的“胜败皆明”不谋而合。

回应当事人的“核心关切”。龚瑜法官在文中直言:对于当事人反复强调、据理力争的焦点,文书必须正面回应,绝不能以一句“于法无据”敷衍了事。否则,即便判决结果正确,也可能引发无休止的上诉、申诉,案结事未了。对不予采纳的观点,要详细阐明是证据证明力不足,还是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把理由摊开、讲清,输赢双方才能心服口服。

“情理”补“法理”。龚瑜法官在“忘我之门”中提出,裁判文书要“情理为魂”,要“用群众的语言回应群众的诉求”。法律的刚性,需要情理的柔润来调和。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邻里纠纷等案件中,更应当把情理作为法理的自然延伸。正如文中所言,法官要“看见他人、引领价值”,让裁判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司法的尊严,终于“把文本写规范”

龚瑜法官在“本我之门”中用大量篇幅阐述了规范的重要性。裁判文书是法院的“门面”,再深刻的说理,如果文本不规范、错漏频出,也会大打折扣。

文字表述严谨统一。文中特别提到,人称指代要避免连续使用“其”字,否则当事人需要反复回看才能分清说的是原告还是被告。数字、日期、计量单位的写法,是阿拉伯数字还是中文汉字,全文应保持一致。这些细节,体现的是法官审慎的办案态度。

坚决杜绝低级错误。龚瑜法官分享了非常实在的经验:采用“三步一回头”的方法反复检查——对照“审理查明”检查证据的罗列和认定,对照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核对争议焦点,对照判项检查文书标题,对照庭审笔录核对当事人和审判组织信息。还有一个“笨办法”很管用:把文书打印出来,自己大声地、慢慢地通读一遍。很多在电脑屏幕上发现不了的语病和错漏,读出来便无处藏身。

龚瑜法官在文末写道:“从法科生到成熟的优秀法官,个人所经历的不仅是身份职务的转变,也是内心境界的转变。”穿过“本我之门”的规范严谨,走过“真我之门”的逻辑闭环,最终抵达“忘我之门”的价值引领。这“三重门”,既是裁判文书写作的进阶之路,也是每一位法官从合格走向卓越的必经之途。

愿我们都能在每一份裁判文书里,把事实讲清、把道理讲透、把文本写规范,让司法裁判真正走进人民群众的“心门”,成为有感染力、传播力和公信力的时代回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