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约定“财产折抵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却反悔
以孩子名义要求“再付一笔”
这份协议,到底还算不算数?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2016年结婚,2018年生育一女孩王某甲。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最终感情破裂,于2021年登记离婚。在协商离婚期间,双方约定婚生女王某甲由李某监护抚养,王某则以婚后购买的挖掘机、小轿车及平板货车等财产,折抵抚养费。为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载明:“离婚协议书上不写抚养费一事”。
离婚后,王某依约将财产分割履行到位,并在2024年9月完成小轿车的按揭贷款还款及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就在手续办妥后不久,李某即以王某甲为原告起诉,要求王某自离婚之日起,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共计32000元。
法院审理
枝江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可以适度体现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父母已就一方以财产折抵抚养费达成一致,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便于抚养义务的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时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折抵王某甲的抚养费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均确认认可,可以认定该协议为李某与王某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且王某也按照协议约定在离婚后完成车辆按揭贷款还款及变更登记手续。现李某以王某甲的名义向王某请求支付自离婚之日起的抚养费,其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发生了签订离婚协议时不能预见到的情形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将王某应得的财产分割款折抵的抚养费全部合理消费,故李某以原告王某甲的名义向被告王某请求支付自离婚之日起的抚养费,加重了王某的责任,亦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规范民事活动的“帝王法则”,构筑了民事交往的信任基础,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讲诚信、守诺言。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虽具有人身依附性,但仍尊重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的意思自治,双方自愿达成的以共同财产折抵抚养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即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