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母亲历经磨难,怀胎数月,在憧憬新生命到来的美好日子里突遭车祸,不仅自身身体受伤,而且造成胎儿早产,花费的医疗费能索赔吗?看枝江法院如何审理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日晚,杨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友谊大道与行人李某、李某某及儿童傅某(坐于儿童自行车上,由李某某推行)发生碰撞,致三人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孕妇)、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傅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晚,李某被送往枝江某医院紧急就医,随后进行剖宫产手术,产下一早产男婴傅某某,李某治疗费用总计6219.73元。傅某某因早产引发并发症,在宜昌某医院接受了21天的治疗,花费医疗费用52802.91元。后李某以事故造成不正常分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枝江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孕妇李某遭受外力撞击,其后紧急剖腹产下的早产儿傅某某,出生后即具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事故对李某的身体直接造成冲击,与后续发生的胎儿宫内窘迫进而不得不进行剖腹产,使傅某某早产成为现实的过程表现及时间相关性上,不能排除本次交通事故与其早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傅某某因早产出现的一系列健康问题,如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障碍等,与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针对李某的医疗费用,考虑到即便未发生事故,孕期结束也会有生产费用,但因早产剖腹产额外增加的部分需合理考量。基于案情特殊性,决定对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核减20%,以平衡不可避免的生产成本与事故关联的额外支出。
最后,枝江法院判决宜昌某保险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傅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8万余元。李某、傅某某、宜昌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使是最脆弱的婴儿,如傅某某,一旦脱离母体,无论其诞生条件多么艰难,法律的盾牌便开始为其保驾护航。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只要胎儿出生时存活,其民事权利能力即刻生效,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个体。傅某某出生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权益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枝江法院温馨提示大家,法律的光芒不仅照亮成年人的世界,它同样温柔地覆盖着每一个新生的希望。在遭遇不幸时,了解并运用法律武器,是保护自己和家人权益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