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陈某办理业务时,
发现自己竟然成为某公司的监事,
人在家中坐,“职位”天上来,
陈某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陈某意外发现自己莫名成为一家商贸公司的“监事”,他十分纳闷,自己从未在这家公司上过班,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更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这份“天上掉下来的职位”不仅没带来惊喜,反而惹来不少麻烦。
陈某立即向该公司寄出书面辞呈,要求辞去监事职务,但迟迟未得到任何回复。陈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该商贸公司涤除其作为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信息。立案之后因被告公司无人签收诉讼文书,法院遂予以公告送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虽被登记为监事,但他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员工,与公司并无实质利益性关联,且陈某从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也未领取劳动报酬,属于“挂名监事”。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系股东会(股东)委派产生,则陈某与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关系。陈某在发现被登记为监事后已主动提出辞职,但公司未有回复,亦未进行公司变更登记涤除陈某监事身份,结合法院向被告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无人签收,并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情况,可以看出公司经营存在异常,通过公司自治途径完成监事变更事项难以实现。现陈某已经穷尽从公司内部涤除其监事登记的救济方式,有权通过诉讼程序涤除监事登记。最终,法院判令支持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商贸公司办理涤除其公司监事身份登记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监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者,是公司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肩负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及规范公司运营合法合规等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的变更系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为维护公司正常治理经营模式,监事变更应当先通过公司内部治理程序予以解决。但在穷尽公司内部途径仍然无法获得救济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法官在此提醒:如果你也突然发现自己“被高管”“被股东”,不要慌张。首先尝试与公司沟通并要求变更登记;若公司不予配合,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及时查询个人工商信息,注意保护身份资料,防范于未然,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