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
面对恢恢法网
却不可大难临头各自飞
当丈夫成为被执行人
却身无分文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
会成为执行财产吗?
案情简介
覃某向胡某借款80万元用于炒股,但最终全部亏损。还款期限届满后,覃某拖延不还,无奈之下胡某将覃某诉至枝江法院,并请求其配偶赵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覃某无法举证证明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决由覃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赵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执行中,法院查控发现覃某名下无车、无房、无存款;进一步查询得知,自1995年结婚以来,覃某的收入均交由赵某管理,再由赵某每月发放“零花钱”。
面对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且主要财产都在配偶名下的情况,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关于夫妻一方负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规定,若原告能证明负债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被告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仅负债一方承担责任,被告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但在执行实践中,遇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且主要财产在配偶名下时,如何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在被执行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其配偶名下的房产、车辆与银行存款等财产,并告知配偶。如其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其认为属于其个人财产,可以向法院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执行结果
据此,法院决定适当扩大执行标的范围,查封赵某名下房屋1套,并冻结了80万元银行存款,同时书面告知赵某相关权利。
经过法院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赵某与覃某达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赵某分得银行存款50万元及50%的房屋拍卖款,覃某分得银行存款30万元及50%的房屋拍卖款。胡某对此表示同意,并承诺收到相应款项后放弃剩余权利。
最终,房屋拍卖成交价为60万元。法院将其中30万元房款及银行存款50万元支付给赵某,将剩余30万元房款及银行存款30万元支付给胡某,此案得以圆满执行完毕。
这起看似可能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却因灵活处理而“意外”执行完毕,彰显着枝江法院及时兑现胜诉权益、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