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不还 前妻该不该背锅?

2024-05-30 10:17
来源: 枝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 田莉莎    浏览: 693


婚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找他人借款是常有的事,此时“被负债”的另一方,有可能会成为“冤大头”。那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被负债”的另一方该不该还?

案情简介

刘涛和张超是好哥们,2021年1月,张超因为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就找刘涛借了10万块,承诺一个月后还清,连借条都立得规规矩矩,就是没提利息的事儿。谁知道,张超的生意不顺,赔了个底朝天,然后,他就玩起了失踪,电话不接,微信不理,彻底“人间蒸发”。刘涛急了,转而去找张超的妻子王芳,想着能不能让王芳帮着还钱。王芳却是一头雾水,说自己压根不知道这事儿,况且她和张超早在2021年6月协议离婚了,说“这1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跟她没关系。

刘涛无奈之下,将张超、王芳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

枝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涛与张超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张超确实应归还刘涛的10万元借款。但是,问题来了,刘涛没能拿出证据证明张超借的这笔钱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且王芳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事后追认。所以,法院认为,该笔借款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芳不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以上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该案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是“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共需共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是“共用共债”,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常有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正确区分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出借人在主张借款人配偶应承担偿还借款责任时,应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无法证明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