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3•15丨喂渔药后鱼类大量死亡,起诉商家获赔1万元!

2024-03-14 11:18
来源: 枝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 朱思雨

为迎接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枝江法院选取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例予以公布,旨在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权,同时督促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情简介

余某承包位于枝江市一处面积为11.22亩的地块,用于水产养殖,吕某系一家经营渔需用品、鱼用化学药品的店铺老板,余某长期在吕某处购买渔用药品。2021 年7月某日,余某到吕某处购买鱼类杀虫杀菌药剂,按照吕某开具的药量施完渔药后,当日下午鱼池的鱼便大量死亡,眼看情况不妙,余某赶忙请同村的村民帮忙打捞贩卖,但因天气炎热无人购买。损失如此惨重的余某多次找吕某协商赔偿损失,但吕某却称鱼的死因与自己店铺售卖的渔药无关,一气之下,余某便一纸诉状将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吕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枝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养殖的鱼在事发前已存在疾病,购药后未按照说明书上的用法施药,盲目听从吕某的指示,自身应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吕某作为商家,在余某购买时对鱼药的用法用量未尽到详细的说明义务,对于余某超量施药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原、被告各自的过错,酌定由吕某赔偿余某经济损失1万元。

法官说法

渔药作为确保水产动植物机体健康成长的药物,其选择可谓是重中之重,如果出了问题,轻则水产减产,重则让农民一年的努力都付之东流。眼下正是鱼苗成长的关键时期,法院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挑选渔药时要注意选择,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索要发票,切莫贪小便宜、轻信游商走贩,避免因购买到假冒伪劣渔药而耽误农时。同时在心中埋下一颗“法”的种子,在被侵犯合法权益时,第一时间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也提醒渔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科学推荐渔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情况,并正确说明渔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