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法院领导干部探寻法院特色文化建设路径的几点思考

2013-01-23 11:21

   

关于基层法院领导干部探寻法院特色文化

建设路径的几点思考

【摘      要】

文化是一种厚重又灵动的资源,试图把握它时,像是空无一物;试图钳制它时,像是千钧之力。法院文化是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能动作用不言而喻。本文从法院文化的基本构成要素、内在动力、外在表现以及如何构筑科学的文化建设模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近年来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误区进行了批判和反思,旨在提供一项科学、合理、富有特色的法院文化建设新路径。

      一、提出与构想

在党的十七大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宏伟目标之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全国法院要深刻认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高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旗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弘扬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全面推进法院文化建设。

如今,党和国家对文化的认识和注意程度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在这个社会背景下,法院文化便提到了人民群众关心和关注的一个新的历史高度,法院文化作为体现法院精神风貌、展现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是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抓手,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引领人们崇尚法治、对人民群众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切与期待的积极回应。

二、结构与涵义

当代诗人、学者张修林在《谈教育》一文中把文化分为三种层次,第一层次是指高层次文化,即抽象的、看不到存在的,比如社会心理、美学和价值;第二层次指从第一层次具体下来的,尽管看不到具体存在,但能切实感觉到它的结构与活动方式存在的,比如政权及其机构;第三层次指表面文化,既看得到又摸得到的,物品或物质的文化。简单地说,三个层次指的就是精神文化、精神的物化文化以及物质文化。

法院文化是文化的一种,有可见的物质文化,如象征明镜高悬的正义法徽、反映法官文化生活的艺术长廊、随处可见的文化建设设施等;有精神的物化文化,如说理缜密的法律文书、公正严明的庭审现场、庭外和解时法官与当事人的促膝谈心等;有根植于灵魂的精神文化,如人民法官的公正无私、爱心奉献、廉洁奉公的高尚情操等。这些富有法院特色的文化不可避免的受到整个社会文化的影响,但却存在其自身的独立性,与文化之间是个性与共性、部分与整体、特殊与一般之间的关系。

法院文化内涵广泛,它贯穿于法院工作的各方面、各层次,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大致可以概括为政治立场、济世情怀、良善之心、法律素养、创新精神五个方面。政治立场指我们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首先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观和大局观;济世情怀指我们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法律素养指我们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掌握日新月异的法律知识,兼具高超的审判艺术和实践技能;良善之心指我们要坚持惩恶扬善,提倡法善人和,真正捍卫公正;创新精神指我们要着眼审判事业的长远发展,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究其本质,法院文化这把“千钧之力”的锋刃即是法院的意识形态和法官的职业形象,通过意识形态和职业形象的引导,沉淀精神价值、创建集体人格、凝聚内在灵魂。

三、问题与制约

一是参与面不宽。有些法院领导干部认为文化建设是综合部门的职责,与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无关,文化舞台是专人参与,而不是全员参与。

二是文化建设内外结合不够。有些法院领导干部把文化建设搞得好坏的标准停留在文化活动的多少、文化稿件的质量、文化设施的建设等方面,而对这些外在形式掩盖下的文化内涵却很少研究,活动效果以及活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也很少追问。

三是文化引导功能发挥的不够。普通民众对法院的了解停留于表面,他们中很多人认为法院是神秘的,神秘即意味着黑暗,加之中国又有“厌讼”的传统,“家中没病人、外面没官司”是中国人的理想境界,这些民众对法院停留于表面的感官认识就出现了偏差。法院文化有义务、有责任来引导法官和民众,这是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关键,而引导功能被很多法院领导干部忽视。

四是只注意文化的作品组成,而不重视文化的人格构成。有些领导将文化建设看作是其政绩的“放大器”,将自己任上的成就通过各种文化形式传达给领导、传达给公众,却不注重通过文化建设培育法官的“集体人格”,过于追求形式化的东西和短期效应。

五是不重视文化的集体沉淀。有的领导干部对于法院文化建设没有长远规划,只是根据上级法院或地方党委的要求来开展文化活动,文化活动只是作为推动阶段工作“配角”

六是法院文化建设呈现被动性,缺乏主动性。少数领导干部认为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办案,其他都是务虚,忽略法院文化的推动作用,他们对法院文化建设漠不关心,对上级布置的文化活动被动应付,缺乏主动搞好文化建设的思维。

   四、路径与前景

针对以上提出领导干部在开展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领导干部必须身体力行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用龙头工程带动其他各项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良性发展。领导干部首先要找准法院文化在推进法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正确把握法院文化建设的内涵与结构,兼顾文化建设形式与内容双向发展,注重法院精神文化与行为文化和谐统一,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导向、凝聚、激励、约束功能,探索法院文化深层次、多领域的立体化建设新模式。

制定法院文化建设长远规划。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总体的工作思路应是: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为目标,以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支点,挑起法院文化建设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科学谋划,放眼长远,不断跟进。法院从整体上策划一个法院文化建设方案,拟定一个实施纲要,指派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将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施法院建设物质与精神的良性互动。

突出法官的主体性地位。法官是法院文化的主体。因此,建设先进的法院文化必然要突出法官的主体性地位,增强法官司法为民的职业理念,提高法官依法办案的职业能力。坚持政治上给待遇,时间上给支持,学习上给机会,经费上给保障。培育干警的“认同感”、“归属感”、“职业尊荣感”,采取多种形式,把法院文化建设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  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要以法律事业感召人,用法院的情感吸引人,用法院领导的人格魅力感动人,把法院建设成为充满温情、崇德明法之所在。

创新法院文化的立体化发展方式。领导干部要注重培育行为文化,营造精神文化,配套物质文化三者并行。不断提高法院物质建设的文化含量,加强审判和办公场所的文化形象塑造,重点加强立案、信访等文明窗口建设,努力营造便民诉讼的良好氛围;创建关爱干警的文化环境,把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培育人、发展人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加强对干警的履职保障和安全保障,进一步加大物质投入,大力加强文体场所及设施建设;通过研讨观摩、集中学习、参加培训等形式,把“学习型法官”、“能力型法官”植入每位法官心中;成立乒乓球、网球、羽毛球、户外等兴趣小组,力求在干警当中形成良好的生活情趣,培养文明的生活风尚;提炼形成院训,大力倡导院训精神,围绕院训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使院训精神渐入人心,启发干警追求知识、磨砺品行、崇尚法律、自强不息、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院形象;积极挖掘、培养、树立体现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用先进典型的光辉事迹全面展现法院精神文化的精髓和强大感召力,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和竞争力。

高度重视文艺创作,通过提高个人修养塑造法官核心价值观。通过书法、绘画、诗词、雕刻、棋艺、戏剧、摄影等多种艺术形式,让法官在创作中得到艺术享受,培养美感,提高个人修养,将公正、廉洁、为民的思想转化为高品位的艺术形式,从而让司法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以法律文化为底蕴的书法、美术、摄影、展览等多种形式,营造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氛围,提升法官艺术修养,培养文化底蕴深厚、多才多艺的法律人。并通过文艺创作净化心灵、锤炼队伍、凝聚人心、弘扬正气。

【结      语】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大背景下,司法领域中兴起了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潮,许多基层人民法院领导高度重视文化建设,纷纷出台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文件和举措,但是从这些出台的文件和措施来看,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认识上有误区、关门搞“自我文化”、盲目效仿、随意性强、没有形成体系、成效不大理想等问题。由此可见,对文化的重视程度越高,越催生了法院在文化建设上的“急功近利”,殊不知文化是最需要打磨和沉淀的东西,它既不浮于表面,也不立竿见影,每一步都建立在科学文化战略下的尝试与修正,需要我们把法院文化植根于社会的整体文化之中。因此,法院文化建设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建设法院文化时既考虑当前的国情,又结合自身的特点,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融合共性与突出个性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设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富有自身特色的法院文化,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①刘星《有产阶级的法律》,法律出版社出版,第7890

②冯骥才《“文化果树论”对文化建设的启示 》,载《人民法院报》2011311A6

③〔美〕菲利普•巴格比:《文化:历史的投影》,夏克、李天纲、 陈江岚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版,第87页)

④《以文化建设铸法院之魂,亭湖法院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侧记》,登载于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平,枝江市人民法院监察室;赵元元,枝江市人民法院雅畈法庭。)